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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赴港澳地区探亲受理审批工作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
2000-03-0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蔡侗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29日电(记者蔡侗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实施《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规范》规定在港澳地区有定居、就学或因私在港澳地区工作的直系亲属的内地居民均可申请前往探亲。凡经批准赴港澳地区探亲的内地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有效期一个月以内的签注,对其中探望配偶、危重病人或申请人年龄未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的,发给有效期为3个月以内的签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优先保证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望直系亲属,在名额允许的情况下,兼顾赴港澳地区探望定居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大、中城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属特殊情况急需去港澳地区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审批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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